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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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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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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郭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后二人感情出现危机并有经济纠纷。2018年3月31日11时30分许,郭某某利用事先安装在张某某车上的GPS定位器,驾驶车辆跟踪张某某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玛丽亚医院侧面的停车场。郭某某下车走到张某某驾驶的轿车旁边,敲车窗、拽车门。张某某见状倒车要走,郭某某见张某某拒绝下车,便将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左侧后视镜踢坏。随后,郭某某回到其驾驶的车内,张某某驾车堵住郭某某车前,郭某某遂从车内拿出一把斧头和一把壁纸刀,冲向驾驶室位置,用斧子击打张某某头面部,又用壁纸刀割张某某的颈部、手部,同时将与张某某同车的孙某某手臂割伤。郭某某把张某某的头拽出车外,又反复割张某某的头颈部数下,后将张某某从车内拖出,驾车张某某的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因急性失学,当场死亡。

二、律师辩护意见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目的与动机。

   案发之前,被告人因与被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一直在找被害人见面协商解决,只是被害人一直拒绝与被告人见面,案发当天,被告人跟踪被害人的目的也是想和其面谈,并无杀人的目的及动机,通过案发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到,被告人驾驶车辆于11点35分进入玛丽亚医院停车场,而被害人于11点37分进入玛丽亚医院停车场,被告人早于被害人两分钟进入玛丽亚医院,这个时候被告人并不知道被害人也会进入该医院,实属巧合。此时被告人下车走到被害人的车旁,和被害人进行谈话,后被害人驾车欲离开,被告人一时情急,将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倒车镜踹掉后回到自己的车里并要离开,这时,被害人驾驶车辆堵住被告人的车辆,不让其离开。可以看出,直到此时,被告人都没有要杀人的目的。被告人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临时产生犯罪念头,其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其目的也只是想要伤害被害人,并未想要致被害人死地。

  2、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准备。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所用的工具是随手放在车里的,不是被告人蓄意准备的。因此,被告人并无蓄意为杀人准备凶器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预谋杀人的,一般都是经过周密准备,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最佳的作案时间和地点等,而伤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上述这方面的准备。该案案情符合后者的特点。

   3、从被告人行凶的地点来看,本案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客观环境。

   被告人作案地点为玛丽亚医院门前、宣化街边,时间为中午11点多,行人较多,车来车往,在如此场合公开杀人,不合乎情理。如果被告人意欲杀害张丽妍,会到比较偏僻的地方,而不是在大街上人来人往的情况下实施杀人;不能因为伤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罪,这有违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

 二、被告人开走被害人车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要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的目的,之所以开走被害人的车辆,是因为其自己的车辆被被害人的车辆堵在里面开不出来,其在行凶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情急之下才开着被害人的车逃离案发现场,而被害人的手机及其他财务是被害人留在车里的,并不是被告人从被害人身上窃取,因此,被告人开走被害人车辆的行为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三、本案案发具有特殊性,系因婚恋家庭民间矛盾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1、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恋爱期间,被害人同时还与有妇之夫的第三人存在不恰当的男女关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害人没有妥善处理自己的感情问题,对被告人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2、被告人与被害人恋爱期间还存在经济纠纷,在被害人要结束与被告人的恋爱关系时,却拒绝归还从被告处的借款,也正因为如此,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四、被告人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此次犯罪属于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与那些有预谋犯罪,蓄意报复他人的伤害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要小些。

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
  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就如实陈述了本案全部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没有避重就轻,没有推卸责任。在以后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及审查起诉阶段直至今天的庭审调查被告人都一如既往的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毁了被害人也毁了自己及两个家庭。

  纵观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偶发性,是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意较小,有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暴力性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召开的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慎重处理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而本案的发生,也是因为婚恋关系引发,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给与被告人公正判决。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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