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手机号码:13394503927
邮箱地址:530034917@qq.com
执业证号:12301201111529485
执业机构: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711室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219760515531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农民。2011年3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现羁押在香坊看守所。
有前科系累犯:
1996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主要犯罪事实:
(一)抢劫罪:蔡某某共实施抢劫五起,抢得款物共计人民币6.400元,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
1、2002年8月15日10时许,蔡某某、阎某经预谋后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倪氏美容美体会馆,抢劫了纪某某。
2、2003年9月初,蔡某某、严某某窜至省农科院家属楼金路百货食杂店,抢劫了孙某某。
3、2005年9月6日,蔡某某、严某某窜至道里区新天地家园小区彤鑫仓买,抢劫了被害人孙某某。
4、2003年11月21日,蔡某某、严某某窜至道外区南平食杂店、将被害人王某某打成重伤。
5、2007年3月3日,蔡某某、严某某将样样红理发店理发师被害人刘某某骗至家中实施抢劫,并杀死了被害人。但是没有找到尸体。
(二)盗窃罪
2006年1月21日晚,被告人蔡某某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农研家属区8栋2单元102室被害人王某家,盗窃香烟二十余条价值人民币1455元。现金29.000元。其它物品无法核实。
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有抢劫罪、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并杀害刘某某一案,因现在没有找到刘某某的尸体,刘某某现在是死是活,无法确定,并且二被告人之间供述前后不一致。所以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坚持存疑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慎重考虑,而且现在有很多被害人死而复活的案例。
二、被告人蔡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蔡某某被逮捕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蔡某某具有以下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1、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于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能够如实的坦白交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已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蔡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严某某的犯罪事实,从而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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