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哈尔滨刑事辩护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手机号码:13394503927

邮箱地址:530034917@qq.com

执业证号:12301201111529485

执业机构: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711室

成功案例

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情简介: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5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219760515531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农民。2011318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28日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现羁押在香坊看守所。

有前科系累犯:

199612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322日刑满释放。

主要犯罪事实:

(一)抢劫罪:蔡某某共实施抢劫五起,抢得款物共计人民币6.400元,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

1200281510时许,蔡某某、阎某经预谋后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倪氏美容美体会馆,抢劫了纪某某。

220039月初,蔡某某、严某某窜至省农科院家属楼金路百货食杂店,抢劫了孙某某。

3200596日,蔡某某、严某某窜至道里区新天地家园小区彤鑫仓买,抢劫了被害人孙某某。

420031121日,蔡某某、严某某窜至道外区南平食杂店、将被害人王某某打成重伤。

5200733日,蔡某某、严某某将样样红理发店理发师被害人刘某某骗至家中实施抢劫,并杀死了被害人。但是没有找到尸体。

(二)盗窃罪

     2006121日晚,被告人蔡某某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农研家属区82单元102室被害人王某家,盗窃香烟二十余条价值人民币1455元。现金29.000元。其它物品无法核实。

 

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有抢劫罪、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并杀害刘某某一案,因现在没有找到刘某某的尸体,刘某某现在是死是活,无法确定,并且二被告人之间供述前后不一致。所以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坚持存疑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慎重考虑,而且现在有很多被害人死而复活的案例。

二、被告人蔡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蔡某某被逮捕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蔡某某具有以下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1、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于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能够如实的坦白交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已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蔡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严某某的犯罪事实,从而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394503927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39号

Copyright © 2017 www.www.0451x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