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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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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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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系同居关系。2013年12月23日7时许,胡某某离开住所后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来到自己住处。胡某某遂在楼门外捡了一块砖头,又回到住处卫生间拿起一把锤子。胡用砖头、锤子将李某某面部打伤。闫某某从卧室出来阻止胡某某,胡某某用手掐、用电线勒闫颈部,闫某某当场死亡。

主要辩护观点:

一、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致李某某轻伤的证据只有李怀胜一人陈述是被告人用砖头和锤子打伤的,但砖头及锤子上并没有提取到血迹,而被告人供述只打了李怀胜后脑勺一下,并没有打其面部,是李怀胜自己摔倒磕伤的,而且根据(哈)公(刑技)鉴(法物)字(2014)15号鉴定书,对在案发现场地面提取的血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地面的血迹是李某某的,与被告人的供述是李某某自己摔倒磕伤吻合,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致李某某轻伤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   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被告人供述及110报警记录,被告人胡某某在将被害人闫某某勒死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主动拨打了110报警,告知自己杀人了,并在现场等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属于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与那些有预谋犯罪,蓄意报复他人的伤害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要小些,并且在到案后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应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

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王某的证言都能够证实,在被告人与被害人闫某某同居期间,闫某某同时还与李某某保持非正常的男女关系,可以说,本案的发生被害人闫某某及李某某是有一定责任的,虽然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没有登记结婚,不具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双方已在一起同居生活八年,对外也以夫妻名义相称,所以从道德上来讲,被害人闫某某与李某某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如果闫某某及李某某能够正确的处理双方的关系,本案也不会发生,所以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召开的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慎重处理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四也是因恋爱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裁判宗旨,就是慎用死刑,而本案的发生,也是因为婚恋关系引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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