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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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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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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301201111529485

执业机构: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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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某因与被害人有矛盾,便要杀死被害人。张某某要求吴某某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遭到吴某某的拒接。后张某某将吴某某骗去实施犯罪行为,将被害人杀死。吴某某到案后,供述只是到过现场,并未参与杀害被害人。张某某供述是吴某某将被害人杀死,其未动手。

辩护观点:

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吴某某及查阅卷宗材料,从鉴定结论中找到本案的突破点,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能够证明被告人吴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唯一的证据就是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他任何直接证据都没有,而张某某又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张某某的供述不能采信。

二、被告人吴某某在今天庭审所做的无罪辩解能否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

(一)、被告人缺乏合乎情理的作案动机。

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恩怨,而且从两被告于2013年1月16日的手机短信通信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人根本不想去伤害被害人,而且被告人与张丽某通过网上相识,只见过5、6次面,双方感情没有好到吴某可以去为张某某杀人的程度,所以,被告人吴某缺乏作案的动机。

(二)、被告人吴某供述,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带吴某到案发现场,去朋友家取钱,而且张某某之前曾带吴某某去过这个朋友家,就在案发现场的15楼,并且张某某在今天的庭审中也承认有个朋友在这住,并曾带吴某某去过。与被告人吴某某今天的供述一致。

(三)、根据被告人吴某某今天在庭审中的供述,案发时,被告人在被害人的后面偷袭被害人,用锤子打了被害人背部一下,将被害人打倒在地上,然后又对着被害人的头部打了几下。那么就要看被告人的供述能否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该鉴定书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做的供述是真实的。

1、尸表检验(卷宗第59页):

头面部有伤,颈项部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皮肤未见损伤。胸部:对称,皮肤未见损伤。腹部:平坦,皮肤未见损伤。背臀部:背部正中有5.0×4.0厘米皮肤青紫色改变,切开见对应皮下肌肉出血。脊柱呈正常生理性弯曲。

2、解剖检验。

头部:冠状切开头皮,见左耳上8.0厘米,有4.0×1.5厘米头皮层暗红色改变,对应头皮内5.0×4.0厘米头皮内出血。右耳上7.0厘米有2.5×1.5厘米头皮内出血。枕后隆突上8.0厘米,有3.0×1.0厘米头皮内出血。

双侧颞肌未见出血,左颞 、顶部颅骨有15×13厘米粉碎性骨折区。冠状缝向右侧拆开,脑组织外溢。环形锯开颅骨,见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硬脑膜下、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未见脑疝形成,两侧脑室未见积血,颅底骨未见骨折。

颈、胸、腹部正中纵行联合切开,逐层剥离。

胸部:第五胸椎突起骨折,周围伴有7×9.5厘米皮下出血。

通过该鉴定的尸表检验,死者头面部有伤,颈项部: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皮肤未见损伤。胸部皮肤未见损伤,腹部皮肤未见损伤,背部有伤,四肢部:腿上部分皮肤青紫色改变,两只胳膊及手臂没有伤。通过解剖检验,头部骨折,第五胸椎凸起骨折。死亡原因系头部受到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致重度开放性脑损伤死亡。

通过该鉴定结论,被害人的第五胸椎骨折,而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与吴某某都是打击被害人的头部,那么被害人胸椎骨折是怎么造成的,该鉴定没有说明被害人第五胸椎骨折是怎样形成的,而被告人吴某某今天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用锥子在被害人的背部打了一下,那么被告人一锤子下去肯定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那么恰恰被害人第五胸椎骨折,被告人吴某某今天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打击受害人部位与鉴定结论吻合,并且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曾用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将其摔倒,那么被害人的颈项必然后有损伤,但鉴定结论被害人的颈项部没有损伤,所以吴某某今天在庭审中的辩解与鉴定结论吻合。

终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指控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证据中,没有一份是能够证明吴某某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故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但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张某某杀了人,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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