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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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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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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不予批准逮捕

关于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

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

 

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江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向侦查机关办案人了解相关案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具有以下不宜批准逮捕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一、案发当天,嫌疑人胡某某只是开车拉着武某某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并不知道武某某等人是去打架,而且胡某某也未参与打架斗殴,因此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胡某某的供述,2017年9月18日中午左右,胡某某的朋友武某某给其打电话,让胡某某拉他去江边志华大学城去一趟,并承诺给拿点加油钱。胡某某在香坊安埠商厦接上了武某某及另外两个人去了江边,把武某某他们三人送到了江边学院路财富天地。胡某某看到现场已经有三四十人在那里,有人在发镐钯,武某某三人也下了车,后来就看见这些人进了一个小区,然后就打起来了,这时胡某某看到他们打架就开车走了,胡某某并未参与打架斗殴,并且根据辩护人的了解,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胡某某到过案发现场,不能够证实其参与打架斗殴,因此,辩护人认为胡某某不构成犯罪。

二、即便胡某某知道武某某等人是去打架, 依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胡某某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积极分子指的是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惩处即可。从本案来分析,胡某某只是将武某某等人送到案发现场,其所起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一般参加者,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三、嫌疑人胡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必须予以逮捕。

 如胡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而本案中嫌疑人不具备以上必须逮捕的情形。

 1嫌疑人在此之前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其也不可能再实施新的犯罪。

 2、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只是开车将武某某等人拉到案发现场,并未参与打架斗殴;

 3、本案中的相关证据已经全部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形。

 4、找胡某某去案发现场的嫌疑人武某某及另外一嫌疑人都已经取保候审,如果认定胡某某构成犯罪,武某某及系主犯,胡某某系从犯,主犯都已经取保候审,何况从犯;

5《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都对取保候审做了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也有助于教育和感化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执法人性化。同时也减少了关押的弊端,防止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交叉感染,减轻了司法部门的管理压力和成本。

    综上所述,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

 

 

                                                                                       辩护人: 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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