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哈尔滨刑事辩护网 >法律文书

律师介绍

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手机号码:13394503927

邮箱地址:530034917@qq.com

执业证号:12301201111529485

执业机构: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711室

法律文书

亲属作保证人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外候审的申请。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应该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理由说明等内容,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x市xx区xxx小区xx楼xx单元xx室,系犯罪嫌疑人xxx之妻。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手机:xxxx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男,年月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x市xx区xxx小区xx楼xx单元xx室,现羁押于xxx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xxxx年xx月x日xxx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xxx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申请人及xxx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但未得到批准。

  一、申请人认为,xxx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案发前,xxx曾于2007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xxx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xxx在被羁押期间,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二、案发前后xxx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xxx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自愿为xxx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住房登记本复印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394503927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39号

Copyright © 2017 www.www.0451x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