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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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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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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2018最新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的行为不仅仅表现在直接偷了钱包手机这些实物,还有盗窃卡里面的钱等等。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2018最新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盗窃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付宝被盗刷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一、2018最新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二、盗窃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排出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增加当事人诉累。

  三、支付宝被盗刷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1、盗用他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要旨: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利用支付系统漏洞套取银行资金构成盗窃罪

  案例要旨:利用支付服务公司的系统技术漏洞,以该公司明确禁止的信用卡转账还信用卡的方式套取商业银行特别巨大资金用于个人存款、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且发卡行并未催收,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也非信用卡限额,对该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3、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要旨: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其所设置的消费额度虽与信用卡的授信额度类似,但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使用手机木马程序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及资金的构成盗窃罪

  案例要旨:被告人虚构买家的身份,诱骗淘宝卖家使用手机接收并安装其发送的伪装成购买货物图片的木马病毒,截获并转移对方手机短信,从而获得对方的验证码,进而对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密码重设等操控后,盗走被害人账户及关联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

  案例要旨:行为人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因实施了虚构其为支付宝用户本人或得到用户授权的事实,从而让支付宝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骗取他人借记卡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要旨:银行借记卡系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被告人以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借记卡信息资料后,通过支付宝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7、窃取网站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数额巨大的,构成盗窃罪

  案例要旨:利用网站积分兑换系统的漏洞,在网站的所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恶意连续向系统发出兑换指令,并将积分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数额巨大的,构成盗窃罪。

  8、利用偷窥到的他人支付宝账号、密码等,登陆他人支付宝账号窃取钱款的,构成盗窃罪

  案例要旨:通过购买木马软件,发送假网站截图、假邮件、假链接等方式,引诱被害人登录虚假网站,偷窥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及验证码后,登录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窃取钱款,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对于被害人来说,虽然被诱骗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了虚假网站,但其目的是解除对支付宝账户的监管,收取货款,并非是陷入错误的认识之后向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的。由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是诈骗,而均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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