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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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301201111529485
执业机构: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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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那么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的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的刑事处罚
(一)防卫过当有三个构成要素:
1、必须是防卫行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必须超过了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判定需要法官去衡量受侵害的法益、不法侵害的程度、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采取的行为的程度等相关因素;
3、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害。一般情况下,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人身体重伤及其以上。不满足上述任意条件都不构成防卫过当。
(二)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的刑罚
如果主观心态上是故意,毫无疑问其触犯的罪刑是故意伤害罪。而如果其主观心态上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管是那种罪刑,确定刑罚时都应当考量其犯罪行为本身的防卫属性,因此在基本刑的基础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最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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