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哈尔滨刑事辩护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手机号码:13394503927

邮箱地址:530034917@qq.com

执业证号:12301201111529485

执业机构: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711室

律师文集

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以上就是“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394503927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39号

Copyright © 2017 www.www.0451x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