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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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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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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案中如何成立自首与立功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什么叫自首,什么叫立功,法律对自首和立功的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自首

  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了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体现在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分则中则规定了特别自首,在此不讨论。立功则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全国有重大影响),对于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毒品犯罪的自首与立功

  毒品犯罪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无论从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上来讲,由于行动比较隐秘,侦查部门能够将上家、下家和犯罪团伙一起抓获的概率比较小,这就为被抓获毒品犯罪行为人提供了自首和立功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的毒枭、主犯往往很容易检举揭发或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最高院对此问题已有比较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一般来讲,马仔检举毒枭和主犯一般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辩护律师这一点应该把握。

  对于毒枭、主犯检举、协助抓获马仔的一般立功,一般认为功不抵罪,司法实践中仍判死刑的并不少。刑事辩护律师还应该重视毒品犯罪中毒枭、主犯检举揭发或协助抓捕同案犯,与检举其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罪行的界限,后者更易认定重大立功。因此,律师在会见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该在后者上多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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