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手机号码:13394503927
邮箱地址:530034917@qq.com
执业证号:12301201111529485
执业机构: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711室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能按国家的管制规定使用,违反管制规定,向他人提供该类药品,是违法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2、非法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或者单位,即必须是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发放的人员或者单位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实施并希望出现这种结果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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