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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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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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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301201111529485

执业机构: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711室

诈骗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规定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那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可参考如下内容: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相关案例

  刘xx是云南xxxxxx珠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刘xx先后在泸州、南充、遂宁等地成立宝xx分公司,组织杨x洪、相x吉、李x、侯x亮、刘x龙等人,以开展玉器戴养业务为名,以高额回报“劳务费”为诱饵,以聘请部分人缘好有一定宣传号召能力的客户为“理财顾问”进行宣传 等手段,并通过虚构翡翠戴养养生增值、公司资金雄厚、投资有保障无风险等假象,鼓动社会不特定人员,特别是中老年人积极缴纳资金。至案发共吸收资金人民币 6242.68万元,扣除期间已返还“劳务费”和退合同款,尚欠集资款项人民币5814.795万元。刘xx等人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还贷款、放高利贷、公 司员工高额提成、公司日常开支运转、寻宝被骗等,致使大部份资金无法追回,不能返还,且公司无正常投资性盈利收入。案发后,遂宁、南充、泸州等地有 2060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371万元。

  裁判结果

  遂宁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x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 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侯x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相x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x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 罚金十万元;对于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刘xx、杨x洪、相x吉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二审维持了遂宁中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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