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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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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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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张某某诈骗一案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

  首先、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纵观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辩护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本案中,被告人明确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即因承包的工程缺少资金,而且被告人也确实承包了双鸭山图书馆的工程,被告人并未虚构借款的真实用途,并且被害人李宏波在2014年4月份还派了两个人与被告人一起到张奎所承包工程的工地实地调查,所以,不存在起诉书指控剩余款项被被告人挥霍的事实。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而本案中,被告人在借款时拥有一套价值20余万元的房产(即本案假房产证上的房产、同时确实承包了双鸭山图书馆的工程,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

  (三)、看行为人是否愿意归还借款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想方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共计从修旭东、李宏波、生丽娟处借款人民币153600元,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已经归还三人115300元,尚欠38300元未归还,被告人张奎已经归还了大部分借款。

  通过以上事实,应该看到,被告人在借款之前、借款之后都的确打算还上借款的,而且被告人借钱后也一直按时归还,而且在2014年3月份将房产抵押他人借款10万元,其中3万余元用于归还三人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只是后期由于承包的工程停工,导致剩余部分借款未能按时偿还,如果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其借款后就不会分多次,偿还大部分借款,而是钱到手后就应该逃之夭夭。试问,如果一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可能在归还大部分借款后逃匿吗?这种说法,符合生活常识、符合情理、符合逻辑吗?因此,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通常上是行为人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或者隐瞒相关事实,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要具体分析,通过庭审查明,被告人确实通过张富伪造了假房照,但是,我们要透过表面现象看问题的本质,要依法查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真相。通过侦查机关调查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伪造房照所指向的标的物确实存在,且被告人对该处房屋拥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对该房产行使买卖、抵押等相关权利,这就是本案客观的事实和真相,是不能否认的,如果被告人本身没有房产,而是伪造与其素无关系的人的证件或者凭空捏造,那么很明显属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以,客观上被告人张奎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最后、不能因为被告人有伪造证件的行为而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使本案被告人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不够诚信乃至违法的行为,但其法律性质上仍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而不属于刑法评价范畴,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向被告人追索欠款。

  另外,本案的借款人修旭东、李宏波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侦查机关的行为,意图使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通过借款人修旭东,李宏波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已经在侦查机关进行询问时所作的陈述,虚构了借款的数额、利息及被告人还款的相关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行为就是典型的民事借贷违约行为,被告人的欺诈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被告人在该三笔借款中,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虚构事实,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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