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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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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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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意见

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受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依法出庭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辩护,接收指派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第一起犯罪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构成要件。

1、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发生。经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主观要件。

首先、公诉机关审查查明部分“受害人发现被告人酒后驾车而报警,被告人刘某某为了逃离现场,无视现场有多人,路面狭窄的情况,倒车后故意冲撞马自达轿车,随后再次倒车接着向前行驶离开”。那么被告人是否有故意冲撞轿车的行为,根据被告人供述,案发当时,货车与轿车两车的距离很近,根据证人吕某的证言(见诉讼侦查卷吕某第三次询问笔录)当时两车非常近,距离不超过50厘米,被告人如果想要过去,必须得先向后倒车,然后从马自达轿车的侧面过去,由于货车的变速箱存在问题,而且货车的一档挨着倒档,导致被告人在挂倒档时,不小心挂到了一档,才导致货车撞上了轿车,其事实上是被告人操作不当所导致的轻微碰撞而非故意行为,而证人吕某、王某某、田某、郑某陈述称被告是先向后倒的车,然后又故意撞的轿车,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与客观事实不符,具体阐述如下:

本案现场证人共有五人,(1)证人吕某一共有四份证言,第一次是在2014年的4月6日6时30分在香坊交警大队作的询问笔录时称我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就是说证人吕某应是案件当事人之一,其陈述两车并没有相撞,只是相互僵持着,后被告人开车从其左侧离开,没有撞车的行为,而在11天后即2014年4月17日第二次询问笔录里却提到被告人看到我们报警了,就开车向后倒车“一米左右”,用前脸强行撞开我的车,吕某第三次询问笔录(2014年7月22日),问:货车司机为什么开始撞你们的车,答:他是想开车跑,因为项玉君举报货车司机酒驾,所以想跑,结果把我们车撞了,然后倒车,从道的右侧开车跑了,其与第一次所陈述的从左侧跑相矛盾,第三次和第四次的询问笔录里也没有提到被告人倒车后故意冲撞轿车的行为。(2)证人田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案发时我驾驶黑AJ0711号捷达轿车停在被撞的马自达轿车车后几米远...在让货车让道时我也在跟前...后来我就上车了,我看到货车向后倒车,急加油撞到轿车,撞完轿车后,轿车左侧有一条道,货车在倒车急加油跑了,我看车跑了,我就开车走了。?货车撞人你看到了吗:没有看到”,那么案发时田某坐在车里能否看到现场的情况取决于其当时的位置,证人吕某称其是在西柞村右转弯时与货车相遇,而田某称其在马自达轿车后几米远,那么案发时田某所驾驶车辆是处在什么位置,是跟在吕某车后也要右转弯还是怎样,如果也是由南向北要右转弯,那么路边是否有建筑物,其坐在车里是否能看到转弯那边的情况,如果案发现场是丁字路或者十字路口,田某由东向西行走与马自达驾车垂直停在其后几米远,那么他坐在车里能看到被告人倒车撞车,然后在倒车急加油跑,却怎么会没看到站在其车前马自达车后的受害人被撞的经过呢?而且其还称“看车跑了,他就开车走了”,那么田某开车往哪个方向走的?如果与吕某同方向走,受害人就在道路上躺在,他是如何开车过去的,而没有看到受害人?逻辑上是讲不通的。(3)证人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案发时其驾驶松花江微型面包车经过案发现场,其看见货车司机向后倒了“几米远后”起车撞上了轿车,后来他怕货车撞上他的车,赶紧把车移开,首先,证人吕某及田某都没有提到过现场有一台松花江微型面包车,田某驾驶的捷达车在马自达轿车的后方,那么王某某驾驶驾驶的松花江微型面包车在什么位置,货车撞轿车时王某某在什么位置,王某某称被告人驾驶货车向后倒了几米远,吕某在第二次的询问笔录里称货车向后倒了“一米左右”、相差的也太悬殊了吧!而且货车后面的黑JW1837号松花江面包车驾驶人即证人孙家超在询问笔录中称,案发时其停在货车车后十多米远的地方只看见货车在那停着,后来货车向前开走了,没看到货车倒车,如果如证人王某某所述,货车向后倒了几米远,经鉴定,货车的车灯不存在问题,那么货车在倒车时倒车灯会亮起,货车后的孙家超又怎么会看不到货车倒车呢?(4)同时证人吕某、田某、郑某三人之间的证言有一个共同点,均称受害人看见被告人饮酒而报警,而后,被告人开始向后倒车然后撞车,其三证人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本案卷宗体现,在被告人驾驶的货车撞上马自达轿车之前,受害人还没有报警,哈尔滨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指挥中心出具的报警记录(卷宗第6页),案发时共有四次报警记录,第一次报警时间为2014年4月5日21:41:57,报警电话为13904810248(该号码是被害人项玉君的手机号码),报警内容为马自达黑N26540与黑AE5247相撞,有酒驾人员,其余三次报警记录均为被害人被撞后的报警,那么,被告人无缘无故为什么要故意撞轿车呢,没有理由,而且关于报警的时间点,一个证人记不清是先报的警还是先撞的车,那么三个证人都记不清吗(另一证人王某某没有提到过报警的事),三个证人却一致称是受害人先报的警后撞的车,辩护人有理由怀疑是否有人进行对证人进行过引导或者是其他。(5)再如证人田某、王某某、郑某的证言所诉,被告人急加油驾驶货车强行撞开轿车,那么撞击的力度应当是非常大的,会造成两车严重的损害受损的后果,根据哈尔滨市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鉴字第711-2号鉴定书,甲车:1、前段重叠撞痕距地高55-150cm,前左至右20-150cm,前保险杠、前车牌撞痕明显,前围板左部,左后视镜底座,前保险杠左部有撞擦痕迹。乙车:乙车前段撞痕距地高50-73cm,前右至左20-110cm,散热器罩裂损,发动机罩前边缘撞损变形,前保险杠右部撞刮痕明显,且附着蓝色物质。通过该鉴定可以证实,两车只是轻微的受损,未达到巨大撞击力所形成的严重车损后果,据此不存在被告故意驾车撞轿车的行为。

其次、被告人是否有故意撞人的行为,通过证人吕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驾车从轿车的左侧面与墙之间通过,货车的距离与轿车有一米多远,货车驶离时前方没有人、车及障碍物(证人吕某2014722日第三次询问笔录),而且当时离货车最近的是吕某,受害人与证人郑某在轿车的后面站着,如果不是受害人在货车起车后突然向前拦截货车,货车是不可能撞到被害人的,而且证人郑某及吕某也证实,被告人起车后,受害人突然上前拦车的,同时,由于大货车车身结构比较特殊,存在着驾驶盲区,所谓驾驶盲区,就是驾驶人的视线死角或不容易注意到的地方,一般来说,汽车前挡风玻璃两侧的立柱与路上的物体达到一定角度时就会产生视觉盲区,立柱越宽,产生的盲区就大,同时,夜间行车时,车灯的照射范围都是有限的,还存在着灯光盲区,而本案,案发现场没有路灯,在被告人起车行驶后,被害人突然上前拦车的,根据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鉴字第711-2号鉴定书,货车前段左侧及底部擦蹭痕,系与软体(着装人体)接触后相互作用形成,也就是货车的左前端与被害人有过接触,那么之所以被告供述没有看到被害人,通过前述分析,辩护人认为,一是由于被害人是突然上前,二是由于货车与被害人的所处的位置,正好处在了驾驶盲区内,导致被告人没有及时发现受害人,所以对受害人的死亡,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 而且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事先在主观上持有明知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2、客体上,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公诉机关指控案发现场有多人,辩护人认为不能简单的因为案发现场有多人就危及到公共安全,要综合案发现场的路况,人员所处的位置,车辆行驶的路线以及车辆的速度,同时还要看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过证人吕某的证言,在被告人开车向前行驶时,货车的前方是没有人、车以及障碍物的,而且被告人供述,其开车离开时,前方也是什么都没有的,在其车的后方有几个人,关于车的速度,按照证人的说法其先后倒了两米,马自达轿车的车前约4.5米左右,而受害人站在马自达车后一米左右,那么从被告人起车到撞上被害人的距离约8米,8米之内一个重型货车速度能有多快,同时根据证人吕某的证言,被告人起车后车后先向右转再向左转,而且也避开了站在轿车左侧副驾驶位置离货车最近的吕某,可以看出被告人在第二次起车行驶时是谨慎驾驶的,如果不是被害人突然上前拦车是不会造成其死亡的后果的。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的被告人无视交通法规,酒后驾车,轻信凭自己的驾车技术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结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求,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一条规定,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本案在被告人将马自达轿车撞上后,已经报警了,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而被害人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如果进行拦截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顾自身的安全,突然上前拦截肇事车辆,结果造成自身被撞身亡的后果,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应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应对其从轻初犯。

五、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第二起犯罪没有异议。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以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刘丽娜

                                                                                         2016年83



以上内容由刘丽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网建议您致电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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