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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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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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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条件有哪些

  很多人以为抢劫罪和抢夺罪是一个意义,但是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概念和特征的区别却很大。那么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条件有哪些?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条件有哪些

  (一)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事后抢劫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如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等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 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现场,也包括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即只要与犯罪行为现场紧密联系、没有间断的追捕途中也视为“当场”,也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讲的 “现场的延伸”。 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他的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当场立即实施这些暴力行为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如遇抗拒,会立即转为实施暴力。

  (三)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聚众“打砸抢”,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肆意杀人、伤人,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不论是抢走并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毁坏而根本没有占有财物,都定抢劫罪而不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此乃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二、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一)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抢夺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抢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4、抢夺罪所侵犯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1、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4、犯罪客体首先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1、从犯罪主体上看,抢夺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而抢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抢夺罪和抢劫罪虽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故意内容是不同的,抢夺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被害人能当场发现财物被抢,但自认为能凭借自身的某些优势条件(如跑得快或有同伙接应等),以及客观上的有利条件能够逃脱而决意实施抢夺行为;而抢劫罪的故意内容为:自认为凭借暴力、胁迫手段或以其他方法能够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丧失抗拒能力而获取财物,因而决意为之。而且抢劫罪不但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并且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故意。

  3、从犯罪客观方面上看,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而是针对被抢夺财物使用强力,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占为己有。而抢劫罪则表现为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上看,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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