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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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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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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罪的主要情形

  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要有三类,我们在这里做更加细致的描述,以便对贩卖毒品罪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一般来说贩卖毒品行为主要有如下情形。

  (1)毒品买入后转手卖出,从中牟利。这是罪典型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2)自己制造毒品又销售的。这种行为没有前续的购买毒品的行为,但是在现代科技条件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自己制造毒品的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多起来,特别是“冰毒”的技术变得越来越简单,病毒的生产场所也越来越多,这种自己制造病毒进行销售的行为也越来越多。

  (3)将通过抢劫、盗窃、抢夺、诈骗、拾得、储存等非交易方式获得的毒品出卖牟利。这些情形是贩卖毒品的特殊情形,比较少见,但是我们不能把它们排除在贩卖毒品的情形里。

  (4)以毒品易货,即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或者其他货物。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这第(4)(5)种情况在内地的毒品市场里比较少见,但是在毒品交易泛滥的毒源地则在很多的时候存在着。

  (6)赊销毒品。赊销毒品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赊给其他毒贩,待其卖出后再付款,二是将毒品赊给一时无钱的吸毒人员,待其设法弄到钱后再付款或以物抵债。这种情形不存在有争议的问题,仅仅是典型贩卖的另外一种形式。

  (7)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从中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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