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注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详细>>
律师姓名: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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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301201111529485
执业机构: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711室
诈骗罪作为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犯罪之一,其犯罪行为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那么,如何正确认定诈骗罪呢?我们认为认定诈骗罪应当从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的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等方向考虑。
1、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
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2、找钱诈骗:交易过程中单纯利用对方的错误取得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l)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
(3)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机器不可能被骗。
(4)将他人财物当做自己财物出卖给第三人的,成立盗窃罪。
4、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1)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
(2)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又成立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欺诈,从一重罪论处。
(3)实施欺诈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
(4)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人处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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